11.6 视频监视系统


11.6.1 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各级危险工序生产操作及安全管理的监控要求,同时应满足先进性、兼容性、可靠性、可扩充性、实用性、经济性和保密性的要求。
11.6.2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对表11.6.2中所列的危险生产工序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表11.6.2 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区域
    注:1 机械传动装置应在视频监视区域内。
            2 抗爆间室外的操作工位应在视频监视区域内,宜在操作工位附近设置显示抗爆间室内的设备图像的监视器。
            3 监视黑火药三成分混合生产工序的摄像机应安装在室外。
            4 监视炸药干燥工序的摄像机宜安装在干燥间室外。
            5 带“*”的为24h连续监视、记录的关键工序。
            6 未列入本表的危险工序,其视频监视区域参照本表确定。
11.6.3 危险场所的视频监视系统应包括人机视频和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联锁。人机视频应能监控危险厂房内(岗位)的定员、定量以及设备和物品的状况,并当出现违反规定时,监控人员应能对工作现场发出警告,严重时可实施停止生产或开启应急设施的处置。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联锁应能监控危险工序关键设备的主要安全技术参数和应急状况,当出现异常时,监控装置应能及时、有效地自动跟踪控制,遇有应急情况时应能完成安全处置。
11.6.4 危险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有关规定;设备选型、线路选择与敷设、防雷接地、电源配
置等除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安全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监视区域至监控室的传输线缆应全线埋地敷设、监控室至监控中心的传输线缆宜全线埋地敷设。
11.6.5 视频监控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并应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11.6.6 视频信号应能在监控室显示、记录和控制,并应能向现场发出报警信号。
11.6.7 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设备,系统监视或回放的图像应实时、清晰、稳定。画面中人员影像高度不应小于原始影像高度的1/5,应能分辨人员数量和关键岗位作业人员的行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机的水平清晰度:彩色的应在480TVL以上,黑白的应在540TVL以上。
    2 摄像机信噪比不宜低于50dB。
11.6.8 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自动或手动切换,图像丢失时系统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11.6.9 记录图像回放应能按指定设备、通道、时间、报警信息等要素进行快速检索、回放,且应能支持正常、快速和慢速播放,逐帧进退,画面暂停,图像快照,关键帧浏览和缩放显示。
11.6.10 录像设备应具有硬盘状态提示、死机自动回复、录像目录检索和记录、回放报警前5s图像,并应具备防篡改和应急备份措施。
11.6.11 视频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应低于90d,记录装置及记录信息不应因受监视区域的燃烧、爆炸等影响而损坏。
11.6.12 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应自动切换。前端设备宜由监控室集中供电,并应配置1.5倍主电源容量的UPS应急电源,支持系统运行1h以上。
11.6.13 监控室宜与服务于生产的控制室合用,且具有防盗设施和报警装置。监控室应安装防盗门窗,宜采用双工双向有线对讲电话与危险点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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